发文部门: 上海普东税务师事务所 2007-6-1

2007年第6期(总第121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税制改革(第1页)
纳 税 问 答 -----------------咨询平台(第9页)
税制改革
Tax System Reform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法要点加以归纳,将新税法引进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概念加以归纳包括“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税务居民概念,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一般反避税规定、成本分摊规则,资本弱化规定和间接抵免规定等.这些概念的引进,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有效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一、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影响
1、新税法的施行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但对其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新税法将享受减低税率和税收定期减免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地域条件扩展至全国范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会因此而受惠.另外新税法执行后,一些外资企业可以按新税法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还有相当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2、按照新税法规定,原未享受减低税率的外商投资的服务性企业,房地产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由过去的33%降至25%。新税法的施行,有利于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3、除定期减免税和区域性减低税率等优惠政策取消外,预提所得税也对外国企业利润汇回和资产处置产生影响.
新税法对于境外企业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并与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中国境内财产(包括境内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的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规定了统一的20%税率,与原税法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相同。新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上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否继续免除针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及是否会继续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利息给与予减免优惠,新税法均未提及。
以往,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投资策略,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税收优惠的因素。新税法的施行,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模式,投资架构,投资地点和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
(二)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1、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由“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变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税制,将促使内资企业管理进—步与国际接轨,使内资企业逐渐融入世届经济体系之中,推动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2、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33%下调至25%.新税法明确对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不征税;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税务居民企业之间投资与被投资业务发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免税。
3、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特别是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新规法规定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内资企业获得了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这将有利于消除内资企业采取“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象,从而减少资金外流.

二、反避税措施
1、转让定价避税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十分常见,一般的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达到最大限度减轻集团税负的目的。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日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分摊协议对相关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一般采取以下调整办法:
[1]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非关联方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3]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非关联方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于以调整。
2、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
预约定价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如何纳税的协议,其前提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如税务机关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利润等商业机密不被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对征纳双方都有益处,是一种双赢的选择。预约定价不能强制推行,必须在与企业进行协商确认后才可以成立.
3、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4、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两家以上企业进行共同投资时,为了分摊开发,生产无形资产或取得资产,权利或提供劳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和风险,以预期的未来收益分享比例为标准,签订协议,确定各方先期所承担的成本分摊的比例,以保证成本和收益相匹配。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关注的着眼点是各参与投资方(尤其是关联方之间)成本分摊的比例与获得的预期收益的比例是否匹配,避免某些参与投资的企业通过做大成本、减少收益进行避税.
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成本的分摊比例。税务机关通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是独立企业之间是否会签订类似的协议,二是如果研发等前期投入没有结果,独立企业是否会容忍协议存续,三是如果分摊比例不合理,各参与投资方是否会进行平衡调整,使成本分摊与预期收益相当;四是如果有新加入者或者退出者,是否皆按独立交易原则付出或得到补偿;五是参与投资方是否确保得到了预期利益;六是如果参与投资方之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应允许税前扣除等等.
5、避税地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也是一种常见的避税方式之一,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这里应当注意理解以下几个概念:
首先,关于控制的标准.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国际上通常将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认定为受控制子公司。由于现在很多企业股份社会化,有些国家,如法国,规定控股10%即构成受控子公司。
其次,判断避税地的标准是实际税负水平。以实际税负水平作为避税地判断标准,更有弹性。在国际上,—般认为低于15%的税率水平是明显低于正常税率水平的低税率国家,可以被认为是避税地。也有一些国家采用黑名单制度来判断是否是避税地,即在一个名单上的所有国家(地区)都被视为避税地,这些国家(地区)通常是岛国、小国,如开曼群岛、巴拿马、维尔京群岛等。
第三,关于纳税调整方法。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正常情况下母公司应当分得的利润,这也涉及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即以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作为参考,计算母公司应分得的利润,纳入到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一并缴纳税款。
6、资本弱化,是指企业以债权性融资手段代替权益性融资,以增加税前利息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避税的目的。之所以可以采取这种手段避税,是因为税法对利息(即债权性融资成本)和股息(即权益性融资成本)的处理方式不同。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在融资时,为了减少纳税,往往选择债权性融资方式,导致权益性资本相对减少,即资本弱化。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对企业的债权性融资额和权益性融资额进行对比,将企业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债权性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视为“推定股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由于各行各业债权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不尽相同,并且有时也难以找到可比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债权性融资比例,因此,通常各国都同时设定一个债权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最低比例标准,一旦找不到独立交易原则的标准,就以该比例判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关联方”必须作扩大化的理解,不应仅限于表面的关联关系。因为,有些企业很容易运用母公司担保贷款、背对背贷款(关联方之间找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形式,形成形式上的非关联方贷款但实质上是具有关联性质的贷款。目前,大多数国家在计算比例时将关联、非关联的债权性投资全部计算在内,在利息支出超过标准不准扣除时,只限制关联性的利息支出部分。
7、“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一般反避税条款,需要对所有避税行为进行概括性规定,以免挂一漏万。为了保护国家税收收入不受非法侵蚀,防止收入流失,对于符合条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虽然规定“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是,由于避税行为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限制这种权力,国际上都把一般反避税措施作为最后采用的反避税手段,如果能通过特别反避税条款明确规定,则不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
8、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要按规定加收利息,加收利息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实际上是对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补偿。鉴于国家税收的公益性,加收一定比例的利息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9、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两种资料,一种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当附送当年年度关联业务往来表,该表应当反映关联关系的确定及关联交易的种类、发生额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能够有助于判断纳税人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另一种是在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也应当被理解为在关联业务发生当年备查。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纳税人准备当年关联业务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企业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导致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关联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力,损害纳税人权利,本条实际上蕴含了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核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合法.只有当企业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导致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才能依法核定,并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允许纳税人提供资料予以申辩或者反驳。

三、收优惠政策的协调
1、增加。新的历史时期国家鼓励产业增加优惠。
对创业投资机构优惠政策。
2、扩大。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应当扩大到全国范围;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3、完善。代替。仍有价值但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4、保留。过渡。有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短期内予以保留,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应当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5、取消。不符合新时期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取消。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2)对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减免后延长减免优惠
(3)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在城市老市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等特殊区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和24%的减低税率优惠
(4)设立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5)设立在经济特区的金融机构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四、纳税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针对税务居民的定义中引进“管理和控制”的概念
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在定义税务居民时引入了“管理和控制”的概念.因此,对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中国境内的,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中国纳税。因此,如果中国投资者计划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两方面对税务居民判定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控制”这一概念首先限制了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中国个人或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来运作国内业务,从而把其中国所得转移到境外,以规避纳税义务的“返程投资”,“假外资”现象.但这些规定同样会对一些在香港上市但主要经营在内地的红筹股公司或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及其他类似企业带来冲击;也会潜在影响已经和准备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地决策。
所以,不仅现有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其业务模式,投资结构、投资地点的选择,融资策略和经营策略,计划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也会重新审视投资地决策,以实现利益的全球最大化.

五、税率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应纳税所得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6、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扣除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不得扣除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税收间接抵免规定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可在境内抵免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包括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放宽了外国税收间接抵免方面的限制.更重要的是,除可以对直接控股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税收抵免,还将居民企业来源于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已缴纳所得税也纳入可抵免的范围,表明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二级及其以下层级的外国被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可以申请抵免.
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规定的影响.

九、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从对生产性企业和特定区域的企业给予定期税收减免和减低税率的方式,转向以支持国家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为导向的优惠方式。
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
1.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2)对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减免后延长减免优惠
(3)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在城市老市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等特殊区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和24%的减低税率优惠
(4)设立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5)设立在经济特区的金融机构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过渡期规定
新税法对于原税法给予法前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了过渡期条款。法前企业,根据原税法规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允许执行到法定的税收优惠期结束,但不能超过2012年。
新税法规定,原享受15%和24%等减低税率优惠的法前企业,采用逐年递增的方式,其适用税率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而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开始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法前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对于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即在新税法实施后,无论其是否获利,其免税期均应在新税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税收优惠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
新做法对可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前企业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法前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过渡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有效地利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重新评估和调整业务及投资模式.如对自身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或者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业务和投资的重新架构,使整体或部分业务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另外,法前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还应对税收优惠过渡期条款对自身经营和即将开展的投资的影响做出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投资模式.
2.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
(2)对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林、牧、渔产业的税收优惠
(3)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
(2)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
(3)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
4.新税法将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地域条件扩展至全国范围
5. 新税法未提及的原有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2)对外国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分红汇出环节的免税
  
十一、特别纳税调整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6、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7、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8、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0、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税收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葛 德 忠

中国税改棋至中盘 欲通过减税维护社会公平
我国实行的“生产型”的增值税在新的形势下,弊病越来越明显:第一,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影响我国的产品出口;第三,影响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为了配合国家中部崛起的战略,继2004年7月在东北地区之后,将于今年内在中部六省部分老工业城市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增加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目前正在和财政部加紧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流转税,两者占据了我国税收总额的66%以上。在13日发布的2007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中,一季度工业增值税完成3102亿元,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1419亿元,加起来占总收入的比例40%。
此次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消息称,仅在江西南昌、九江、景德镇和萍乡四个市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就将减少税收5亿到6亿元。
这只是新一轮税制改革启动、中国进入减税周期后的最新进展。在此之前,从东北地区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消费税改革;从消费税调整到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从两税合并到慈善捐赠抵扣标准提高,中国进入了一轮以降低税率为主要特征的减税周期。
1 税制改革棋至中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和方案,调低税负,形成了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潮流。
目前这一减税浪潮,势不可挡。之所以出现这种形势,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当前出现了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从而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理论在更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和理论在增强。
经过数年的对数个税种的调整,中国的减税也棋至中盘。
2003年确定了此轮税改的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在此后四年多的时间中,中国的税率在税改过程经历了一轮渐进式的下调过程。
“虽然资源税等税种税率将提高,但是都是一些小税种;而降低税率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因此总的来说,有增有减,以减为主。”
取消农业税、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两税合并以及增值税转型是此轮减税周期的主要减税税种。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
从2006年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此前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减少财政收入约280亿元。
2007年3月16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以2005年财政数据测算,两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将减少税收收入总量的3.15%左右,也就是近1000亿元。
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一直相当谨慎。
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试点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对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带来的财政减收进行了测算,全国财政将减收1500亿元,东北试点减收150亿元。
“在未来的五到十年之内,中国的税率水平都不太可能会上调,至少保持稳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2 税率下降和税收增加
与不断下降的税率相比,中国的税收总收入水平却在加速增长,不断刷新纪录。
中国的税收总收入占中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95%,而财政收入近几年几乎每年上一个万亿台阶,2004年中国的财政总收入为2.6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为3.1万亿元;2006年接近4万亿元,为39343亿元。
在4月13日刚刚发布的2007年一季度税收收入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112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296亿元,增长25.5%,总额和增速均创下近年纪录。有专家表示,今年全年财政收入应该能够突破4.5万亿元。
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加上其他收费,2007年一个季度的财政收入就有望达到3年前2004年全年财政收入的一半。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财政收入增长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提高税收的税率,扩大税收的税基,再增加新的税种,通过增税来增加收入;
另外一种是不采取提高税率增加税种的政策,而是通过经济的发展,搞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征管,从而使财政收入有更多的增加。中国十多年来的财政收入增长,属于第二种情况。
税收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增速也是广受关注的焦点。从2004年开始,全国税收增速维持在20%以上的水平,高出国内10%左右的GDP增速10~15个百分点。
造成税收增速和GDP增速不同步的原因主要是结构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GDP和税收的计算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可比价计算的,也就是“数年前的价格”计算产出水平,而税收是按照现价计算的。根据估算,如果按照现价计算,2006年中国的GDP增速为12.6%,两者的差距因此缩小了2.1个百分点。
更重要的是两者的结构不同,比如进出口,按照GDP的计算方式,进口在GDP里面是做减法,而在税收中,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要增收增值税,做的是加法。
此外,产业结构也造成了GDP和税收的差异,占税收总收入大头的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工业增值额和商业增值额,而这两项去年的增速都保持在20%左右,因此增值税增速也达到了这个速度。
中国的税收收入大幅增加最根本的原因是加强征管的效应显现出来,征管率大幅提高。
据测算,英国增值税征收率达到85%,美国的所得税征收率达到83%,由于金税工程的实施,而中国增值税的征收率达到了70%,相对来说,这已经不低了,因为墨西哥、秘鲁等发展中国家的征收率是50%。
据有关专家的估算,征管率每提升10个百分点,将征收成本率降低1个百分点,就能增加税收收入3300亿元。
征管率提高有两个形象的比喻:其一征收力度的加强、原来一个人100元需要缴税80元,但是只能征收上来30元;而现在降低税率,只要缴税60元,但是能征收上来50元。
还有就是这是征收面的扩大。“原来100人缴税,每个人缴10元;现在税率下降,每人缴5元,但是能够征收到1000人,这样税收总收入还是上升了。”
3 减税周期的两大诉求
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企业创新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是这个减税周期的两大诉求。
“我们税制的休整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即有利高收入群体还是低收入群体?我们的税制在整体上是促进还是抑制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这是我们真正要关注的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第二个问题事关中国经济的成长和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两个问题被认为正是此轮减税周期所面临的问题。
在个税起征点调整之前,对于个税不公的呼声由来已久。中国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开征,税收额从1994年的47亿元增加到2094亿元,是12年间增长最快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80%以上来自于工薪所得,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力军;而占人口比例只有8.7%,个人储蓄占总储蓄60%以上的富裕阶层,交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10%。
在刚刚结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作中,此次年收入12万以上个税申报者主要是工薪阶层,原因是工薪阶层的所得信息比较容易监控,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工薪的高收入者收入不易监控。
年内将启动个税税制改革,由现行的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将家庭生活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项目作为综合的项目,生计赡养费用将作为扣除额的考虑因素”。此外还将减少个税层次,降低边际税率,最终使得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
企业增值税方面,虽然名义税率中国为17%,与欧洲的水平差不多,但是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折算成可比口径即消费性增值税税率高达23%。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前,内资企业平均税负为25%,而外资企业的平均税负只有15%。
要想保持经济长期增长,目前的税制是不行的,因为它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经过10年的发展,现在企业竞争能力的问题应该提出来了。
美国前总统里根1986年在美国推行减税政策时讲的两句话:一是美国通过改革保持美国的创新精神;二是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
“这两句话至今令人深省。”美国当时税制改革设计的原则值得中国借鉴。我们应该从“保持原税负”的原则走出来,做些调整,要鼓励创新,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但是矛盾在于,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只有增加,没有减少。比如2003年全国的税收收入是20000亿元,假如2004年减到18000亿元,可就行不通了。因为政府不能承担改革以后减少收入的结局。
中国和美国不同,美国里根政府1986年减税以后,政府出现了上万亿美元的财政赤字,而之后的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财政甚至出现了“黑字”。
中国做不到这一点。我国财政收入不要说减少,就是增长速度慢都不行,在此背景下,未来5到10年内要完成税制的转换,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将是非常艰难的,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解决。
要用5到10年的时间解决税收流失的问题,然后用从解决税收流失中获得的财政资源来解决法定税负偏高的问题,鼓励企业创新,加强竞争力。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纳 税 问 答
121、单位之间借用资金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1、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2、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3、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2、企业无偿赠送货物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6、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123、未及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3、单位提取未交纳的本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得在提取当期扣除,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
4、若补缴金额较大,税务机关还有权要求你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124、退休金及返聘工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认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5、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答:一、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6、接受虚开发票购进材料成本及补缴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2、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3、企业虚开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127、转租巳付租金的厂房是否要出具发票?
答:转租厂房行为是否符合原合同规定姑且不论,单从业务处理说,房屋的出租人如果不是专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一般都应该凭双方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不能开具自己单位的其他业务发票。此外,对于转租收入可能涉及房产税和营业税,具体情况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128、以前年度计提的公益金是否应冲回?
答:1、从2006年1月1曰起,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2、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产,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5、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129、收到的运输赔款应怎样给对方开票呢?
答:发生运输事故后的赔偿。因为在发生损失时一般先挂待处理财产损失,所以收到运输损失赔偿时,应该冲减损失,而不是做营业外收入。至于票据,要看是何种的运输赔款。如果是运输保险赔款,那么保险公司会开理赔凭证,双方据以入账。如果是货运企业损坏或者丢失客户货物给予的赔偿,因为不是销售行为,则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开收据即可。

130、清理产成品报废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报废的产成品所包含的进项税如果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代算。
131、外资企业是否有“视同销售”的情况?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目前还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在内资企业里,无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虽然外商企业这里没有视同销售,但是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虽然外企将自产和外购的资产用于职工奖励、股息分配等行为不称之为视同销售,但是其行为要划分内部资产处置与外部处置。其所谓的外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实质应该等同于内资企业的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应的所得(市价—成本价),据以缴纳所得税,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产品自用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根据的文件
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赠送样品的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当年收入总额,其所得
税是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等的余额来计算。
132、申请出口退税应注意避免哪些行为?
答:一、自2006年3月1曰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因此,出口企业要避免从事上述业务。否则,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将不予办理。
133、如何理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答:“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系指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环节零税率。
由于增值税间接计算法计税原理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零税率的实质含义不但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而且还要退还此前生产制造甚至流转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由于生产制造环节和会计成本核算的特性,以及商品购销之间存在差价的同时流转环节的多重、连续、复杂性,加之我国除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外,其余主要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完全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政策,使得出口商品所包含的以前环节的增值税额无法实际确定,所以出口退税时不是直接根据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额。而是由税法规定了各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便于征纳实践操作。

134、未取得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有什么条件?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因此该公司可在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不属过期。
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特殊原因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提出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葛 德 忠


2007年6月1日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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